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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 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接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重污染天气应急橙色预警部分应急措施的紧急通知》(宝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15号)“对社会车辆限行”的要求,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22〕73号)工作要求,现就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26日07时起至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路段: 川陕路与清姜路路口、G30连霍高速以北,宝平路与金陵东路路口以南,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以西,福谭大桥、福谭路以东区域;川陕路南段 (北照路口以南)、福谭路、福谭大桥、蟠龙新区、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310国道(潘太路丁字以东) 及限行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规定: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日期间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星期一限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尾号为5和0的小型机动车。 全市主城区限行区域范围内所有大中型货运车辆禁止通行。 四、不受限行车辆: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粮油食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九)持有省级、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民生保供车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2月25日
编辑:贺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