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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宝鸡市八项举措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3-01-09 20:43:10 阅读量:263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宝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卫健部门,第一时间落实要求,优化、细化和完善政策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1、优化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救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20%。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2、提高基层报销水平,推进分级诊疗

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3、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执行临时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我省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

4、推进移动支付结算,加快系统建设

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诊疗服务,加快推进移动支付工作。新增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按我省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收取,报销标准与线下保持一致。

5、及时维护医保编码,实现精准结算

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及时升级基卫HIS系统,确保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新配备药品、耗材和新开展的用于新冠治疗的诊疗项目及时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对于医保临时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及时做好贯标工作,确保实时精准结算。

6、做好价格管理工作,提升防控成效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采购困难、临床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金额不纳入医疗机构线下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限制。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对异常数据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7、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县(区)医保部门积极扩大新冠收治医疗机构协议范围,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展医保结算。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8、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医保、财政、卫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确保我市防疫工作有效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宝鸡医保)

编辑: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