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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竣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新冠肺炎和其它传染病防控期间,公民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新冠肺炎属于法定的“乙类甲管”重点传染病。请广大市民全面了解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坚持戴口罩、勤洗手、打疫苗、常通风、少聚集、不聚餐、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习惯,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持续巩固全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编辑:李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