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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通告如下:
一、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二、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督促所属人员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上述单位人员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抄送违法行为至所在单位;对违法行为多发的上述单位,公安交管部门将进行通报,并在媒体曝光。
三、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家长和学生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比例低的学校(幼儿园),公安交管部门将通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四、全市快递、外卖企业应发挥行业示范作用,严格督导所属从业人员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从业人员,一律通报所属企业;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多发的上述企业,公安交管部门将进行约谈、督办和责令整改。
五、全市各类居民小区、村组、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实际管理人员,应加强出入人员安全提醒,劝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鼓励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买车送头盔”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赠送安全头盔爱心活动。
七、即日起,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常态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加强路面布警,坚持陈兵街头,依法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劝导,并记录在案。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主动佩戴安全头盔。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8月12日
编辑:李雪彤